镇江0511之家

标题: 上海这个区发布最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下列42项情况不予以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黑色风速900    时间: 2020-6-13 00:49
标题: 上海这个区发布最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下列42项情况不予以处罚
[attach]25478[/attach]

在 6 月 12 日下午举行的长宁区 2020 年度质量大会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发布,覆盖质量监管、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电子商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价格监管等 10 个市场监管领域 42 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免罚清单》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内容上用明确的免罚事项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高执法效能、实现 " 执法闭环 " 的同时,进一步助推企业活力。
仔细翻阅 42 条《免罚清单》可以发现," 轻微违法 "" 及时纠正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等字样出现频率较高,也是 " 免罚清单 " 的重要标准。
以在线新经济领域为例,对于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备案义务,若属于首次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则可免于处罚。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若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若果属于首次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同样免于处罚。
对于线下经营企业,在不触及根本红线的前提下,《免罚清单》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例如,食品经营者如果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首次发现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便纳入 " 免罚 " 行列。在生产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将 " 驰名商标 " 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首次被发现且生产、经营者确有获得 " 驰名商标 " 认定或保护记录的,也可免于处罚。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方面介绍,长宁区电商经济发达,大中型电子商务企业众多,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大大小小、林林总总的针对电商的轻微违法投诉。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借鉴去年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通过近一年的集中调研、走访座谈,广泛了解区内企业需求。围绕长宁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标准、范围等关键问题,邀请区司法局等部门开展研讨修改,最终制定出台了为区内企业量身打造的《免罚清单》,并引入《电子商务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长宁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长宁区通过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的容错机制,实现对区内各类企业的 " 沙盒监管 "。《免罚清单》中,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免罚条款。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能够证明由于工作失误或电脑系统原因,造成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且能够及时将错收价款退还消费者的商家,可以免于处罚。
《免罚清单》还体现了长宁区市场经营领域对各行业、业态的细分程度。如,清单第 12 条提到,对于实际折扣幅度的优惠力度大于标示折扣幅度的优惠力度,或者由于保留小数的原因,标示的折扣幅度小数点后数值与实际不一致,如果能证明价款计算误差较小,且能够及时将错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可纳入 " 免罚 " 范畴。
此外,清单中还有不少条款聚焦首次未及时变更经营状况的轻微违法情况。如,违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若属于首次被发现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企业,可免于处罚。
下一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密切关注《免罚清单》执行情况,积极听取企业反馈,定期评估成效,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扩大清单范围,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深化审慎包容监管。
栏目主编:王志彦 本文作者:舒抒 文字编辑:舒抒




欢迎光临 镇江0511之家 (http://www.0511.ac.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