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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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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07:3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金山网讯 春节临近,各种劳动合同纠纷也与日俱增。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就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法定内容,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法规的 " 刚性 " 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争议内容属于 " 约定优先 " 的事项,例如竞业限制、加班工资基数等,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了。
日前,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慎重看待劳动合同的 " 约定优先 " 项目,避免发生争议时吃 " 哑巴亏 "。
竞业限制效力强,依法守约免纠纷
" 我现在是想走走不了,要留留不下!" 江西人老吴是镇江某光伏企业的研发人员,2016 年入职时,单位以老吴工作内容涉及核心技术等商业秘密为由,在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老吴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如有违约则老吴要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前不久,老吴由于家庭原因打算返回老家工作,向单位提出辞职后,单位老总专门约谈老吴,强调必须遵守当初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要走,工作难找;要留,家里照顾不到,老王心里没了底。
"《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及违约金,期限最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2 年。同时,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吴作为研发人员,岗位涉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老吴应当遵照执行,防止发生纠纷后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工资低一档,职工有怨难主张
" 平时忙着干活,哪里会知道加班工资是这么算的啊!" 电工老何通过 12351 投诉用人单位少算了他的加班工资。经了解,老何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夜班津贴和交通餐饮补贴等组成,还设有全勤奖等奖金,但是用人单位在给他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却只用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导致他的加班工资 " 低人一等 "。老何翻看自己的劳动合同,里面确实载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的条文,这让老何觉得心里很不舒服。
据了解,目前全国不同地方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有不同的规定,一般遵循 " 约定优先 "、最低工资 " 兜底 " 的原则。《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优先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劳动者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劳动者对自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疑问,可以拨打 12333 热线咨询具体政策。"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奖金条款未留心,草率签约吃闷亏
" 要不是指望着年终奖,我早就辞职了!" 来到市职工服务中心反映情况的研究生小王气愤不已。去年,用人单位招聘时曾向小王许诺转正后年收入不低于 10 万元,但试用期结束后小王拿到手的月工资只有 5000 元。今年 5 月,单位发放上年度年终奖,小王被告知因工作未满一年分文未得。小王气不过,找单位理论,人事经理拿出他的劳动合同,上面确实有 " 工作满一年后当年考核合格才可享受当年年终奖 " 以及 " 在年度考核完成前提出辞职不享受当年年终奖 " 等条款。看着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小王犯了难。
" 奖金一般是在固定工资之外、满足一定条件后劳动者才能拿到的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一般通过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设置奖金的发放标准、发放条件等。"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里设置奖金条款,对小王获得奖金的条件进行了列明,发生争议后,除非小王能够证明这些约定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否则奖金条款对双方就有法律效力了。因此,广大劳动者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奖金条款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如有异议应尽早向用人单位提出。
服务期限有约定,提前离职要担责
" 哪有好聚好散的,都是套路!" 在某机械制造企业上班的工程师孙先生近期成功 " 跳槽 ",还没来得及到新单位报到,却接到原单位的通知,要求他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原来,在入职后,单位曾组织孙先生在内的一批高技能人才赴德国 " 深造 ",并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约定孙先生回国后需在该公司服务满 5 年,如违约则要承担所有培训费用。在原单位已经工作了 3 年多的孙先生,感觉自己被 " 套路 " 了。
市总工会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二是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并且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同时,如果劳动者违约,所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孙先生虽然已经履行了 3 年多的服务期,却仍没有达到约定的 5 年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孙先生要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是所有培训费用,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服务期分摊部分。"(冯小龙  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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