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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8 23:3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对汝山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作出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 2019 年第 1 号),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北起宗泽路,南至学府路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实施单位:镇江市京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补偿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 号)、《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镇政规发〔2011〕6 号 )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 镇政征规发〔2012〕3 号 ) 、关于执行《镇江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1 号)等。
征收补偿方式
经初步调查,征收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合法用途均为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 个月。
有关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1. 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 0.5% 计算。
2. 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 1% 计算。
(三)搬迁补偿
1. 办公及其他:10 元 / 平方米 · 次;
2. 仓储:20 元 / 平方米 · 次;
3. 商业营业:30 元 / 平方米 · 次;
4. 工业生产:40 元 / 平方米 · 次。
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给予两次。
工业生产房屋涉及重型机械搬迁的,可协商确定或由专业单位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四)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1. 有线电话、宽带网络、三相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移位费或初装(安装)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行价格标准办理;
2. 分体式空调移位费  300 元 / 台,抽油烟机移位费  150 元 / 台,燃气热水器移位费  300 元 / 套,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费  500 元 / 套(均含管线)。
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  1 万元,另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300 元。奖励费总额不足 2 万元的,按 2 万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以一个产权证为 1 户;面积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经认定给予补偿安置的未经登记建筑)。
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 2019 年第 1 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2 月 18 日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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