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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再结婚钻戒何去何从夫妻保险要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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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3 08:3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州网讯 当离婚已到了不可逆转的时候,夫妻双方需要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做好财产保护。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后双方的保险财产到底该如何分配?象征爱情的钻戒该何去何从?夫妻唯一的住房又该如何分割?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针对网友的提问,我们请来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建挺律师答疑解惑。
A 离婚后钻戒该何去何从
网友周女士咨询:我和老公是自由恋爱认识的,于 2016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最近我们的婚姻出现危机,正在协议离婚,他说婚后为我购买的价值 1 万元的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我付其 5000 元。我想问一下,这个钻戒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该钻戒属于周女士单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男女双方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一般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钻戒多为男方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赠与的物品,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B 离婚时夫妻唯一住房如何分割
网友万先生咨询:我正在和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我和她都想把两人名下唯一的住房留给自己,我提出如果房子归我所有,愿补偿她 16 万元,而她则愿补偿我 19 万元,让我把房子留给她。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的离婚纠纷闹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是否价高者得?
律师解答:可竞价处理,但应该照顾女方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 )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 二 )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三 )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在本事件中,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由价高者得,但应该考虑和照顾女方的权益。
C 离婚时孩子名下房产怎么分割
网友李先生咨询:我和妻子结婚多年,有一个 12 岁的儿子。现在,我们因情感破裂准备离婚,想把之前购买的房子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这套住房登记在我儿子名下,请问我们有权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吗?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无权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房产以登记为准,鉴于本事件中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儿子所有,父母离婚时无权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且不能将孩子的房产变更到自己的名下。虽然该房产可能系父母赠送给儿子,但一旦赠送完成,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则该赠与行为不能撤销。
且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
D 女方婚后给自己买的保险离婚要分一半给男方吗
网友陈女士咨询:我和前夫是 1997 年结婚的,2011 年我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两全保险,并指定我母亲为受益人。2015 年我们在重重矛盾下分道扬镳,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我们仅对房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我不愿继续缴纳保费,办理了退保,得到退保金和红利 10 万元。前夫偶然得知,他认为我此前缴纳保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对退保金和红利进行分割。我想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解答:上述保险退保所得保金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五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来讲,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E 离婚后前夫意外身故前妻还是保险的受益人吗
网友方女士咨询:2013 年,我为丈夫投保一份商业险,我是投保人和受益人。2015 年,我们离婚了后均未再婚。2017 年,他意外身故,保单受益人一栏是:我的姓名 + 身份证号 +100% 份额。保险费是我缴纳的,且没有变更受益人,我认为自己是无争议的指定受益人,可保险公司认为我身份关系改变了,变成了未指定受益人,请问我还是受益人吗?
律师解答:仍然属于受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 )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 ) 受益人约定为 " 法定 " 或者 " 法定继承人 " 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二 )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三 ) 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由于本事件中,保单受益人一栏明确写明方女士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没有注明身份关系,则该种情形下,方女士虽然离婚,但还是其前夫投保商业险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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