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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只写一人名字房子也未必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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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06:4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有小伙伴问小编,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交了首付、签了合同买的房子,但是因为是期房,房产证是在他结婚领了证后才拿到的,上面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这样的房子还能算婚前个人财产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是否为婚前财产,取决于房屋交易时间,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表示买卖双方的交易已经基本达成,过户只是对产权的自然移交,不影响房产的归属,房子依然是他的个人财产,但是双方事前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这样就很清楚了,结婚前自己交的首付、签的合同,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房子的产权是就是这个人的;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写名字的一方可以要求要回自己还贷的部分,房子就没你什么事了。
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产权证只写一人名字,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还有一种情况更为复杂,婚后老公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买房,产权证只写了老公一人的名字,婚后也是老公一人还贷,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时候问题的关键是老公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的首付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要是证明不了的话,就算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只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房子怎么分?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情况一:婚后小明父母为小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了小明的名字。
情况二:婚后小明小丽双方父母为二人买房,产权证只写了小丽名字。
具体分析的话,还可以分为出全款和出资部分,对于出资全款和出资部分主要有两个法律依据: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2 条(以下简称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 22 条)第二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两条,前者适用的是全款出资的情况,后者适用部分出资的情况。
如果情况一中,小明父母是全款出资,产权证只写了小明的名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那么房子肯定是小明的;如果小明父母只出了首付,除非父母在买房时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表示(写下协议之类的),或者另有其他约定,否则即使上面只写了小明的名字,房子也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情况二中,婚后小明小丽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二人买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属于 " 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的情形,那么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使上面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未必能获得全部房产,当然另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婚后买房的财产纠纷,鼓励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首先以约定为主。协商不成的,会根据产权登记情况、出资情况、贷款情况等因素分析财产归属。还是那句话,经济账难算,感情账更难算,各位千万不要因为房产分配问题影响夫妻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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