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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志坚、邬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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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20:2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1679号
梁志坚、邬英琴:
  本院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6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969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2349322.4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5893.22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803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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