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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荔浦县一房产商将卖给农民的土地又拿去做抵押办了银行贷款。因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经银行申请后,法院裁定对这块土地进行拍卖用于偿还债务。获悉这一情况后,买地的 10 位农民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但被法院驳回。随后,他们找到了荔浦县检察院,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后,法院中止了土地拍卖。在法院协调下,近日,玉某等 10 户农民分别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
荔浦县一房产商将卖给农民的土地又拿去做抵押办了银行贷款。因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经银行申请后,法院裁定对这块土地进行拍卖用于偿还债务。获悉这一情况后,买地的 10 位农民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但被法院驳回。随后,他们找到了荔浦县检察院,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后,法院中止了土地拍卖。在法院协调下,近日,玉某等 10 户农民分别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
1、一地被两 " 卖 "
2015 年 3 月,荔浦县东昌镇农民玉某等 10 人与该县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东昌镇栗木街的一处面积为 677.38 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地上一层建筑出售给玉某等 10 人。3 月 20 日,玉某等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 100 万元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将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进行了交付,并同时约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为玉某等办理了土地证后,农民支付剩余尾款 160 万元。
然而,在玉某等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年 4 月份,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已转让给玉某等的这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与桂林某银行荔浦支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借款 1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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