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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蹊跷的坚果盗窃案:两兄弟被判无期喊冤21年,狱中疑遇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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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21:2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开心果应该让人开心,但对我们兄弟俩来说,它就是个倒霉果。一提到它,二十多年的往事想起来就心酸。如果说时光能够倒流,我宁愿不吃、不卖开心果,也不愿发生在我们兄弟俩身上真实的悲剧发生。"
2020 年 9 月初,红星新闻记者在沈阳见到出狱三年多的曹庆三、曹波三兄弟。一提起开心果,他们仍然心有余悸。
21 年前,曹氏兄弟曾被认定盗窃 338 箱开心果和 50 箱大杏仁,双双被判无期徒刑。自被拘捕后接受讯问起,曹氏兄弟多次供述,所购货品是从一位名叫 " 小三子 " 的男子手中低于市场价购买的 " 顶期货 ",当时也与其签订了合同,而非盗窃。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也曾以 " 小三子 " 应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警方却一直未能找到其人。不久后,法院在未查到 " 小三子 " 其人,作案工具缺失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此后,兄弟二人虽提出上诉,但因临近春节,办案人员让 " 过完年再提 " 而错过上诉期。
从 2000 年服刑起,曹庆三坚持每个月都在狱中写申诉材料。出乎他意料的是,2002 年,他见到一名和自己记忆中 " 小三子 " 一模一样的人出现在了高墙内,并且在他携带的照片背面发现了自己当年写给 " 小三子 " 去收尾款的自己大姐家的住址。
曹庆三不动声色,将这张带有大姐家住址的照片悄悄藏了起来,并想办法在会见时交到了亲属手中。
很快,曹氏兄弟的姐姐将该照片交给律师,要求作为新的关键证据继续进行申诉。此后,监狱也通过内部调查,证实了曹庆三的猜想——高墙内出现的 " 小三子 " 承认了盗窃坚果的犯罪事实。此时,曹庆三才知道," 小三子 " 名叫蔡某涛。
然而,2007 年和 2014 年,沈阳铁路中院和辽宁高院以 " 申诉中提及的某些利害关系人经审查不实 "," 蔡某涛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证明蔡某涛就是‘小三子’及其参与了盗窃行为 " 为由,先后驳回了曹氏兄弟的申诉。
2017 年,曹氏兄弟刑满释放后,继续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
" 从 17 年 8 月第一次去最高法巡回法庭起,每三个月去一次询问进展,从未间断过。" 曹庆三这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据曹氏兄弟目前的代理律师陶宽介绍,2019 年 11 月 25 日,他与曹氏兄弟前往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问询时,法庭答复称案件申诉材料已受理。
坚果行仓库失窃八个月后破案,
两兄弟称遭逼供被迫承认偷盗
从 1993 年起,曹庆三、曹波三两兄弟在位于沈阳火车站附近的和平区南二马路小食品城配货,通过 " 对缝 " 赚取差价。
曹氏兄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沈阳 " 南二 " 小食品城发展成为东北最大的小食品及农副产品集散地,全国各地上千家代理商云集于此,而他们发现了其中配货的商机。
" 家庭日用百货,酒水饮料……外地来了大车上什么货,我们就买什么货,然后把买到的货配送给代理商,一件货提一块钱。" 曹氏兄弟称,在那个年代,平均每天收入在千元左右,多的时候一天能挣三四千元。
短短的几年间,哥哥曹庆三在沈阳买了房,结婚安家。弟弟曹波三也看中了房子,交了定金。
然而 1999 年 8 月 29 日傍晚,沈阳铁路公安局直属刑警队警员突然敲开曹庆三家的大门,将曹庆三、曹波三带走后,两兄弟的命运被彻底改变了。
根据当年刑警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显示,曹庆三、曹波三在刑警队便承认了自己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沈阳站南二马路附近一库房盗窃开心果和杏仁总计 360 余件,价值二十多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
曹波三称,他当年在刑警队解释了自己如何从一个叫 " 小三子 " 的人手中购买这批坚果的过程,并向警员提供了与双方事先写好的交易字条,但被看后撕毁。" 我一看(笔录上)我说的不对啊,被抓着手在笔录上硬摁的手印。"
对于购买这批干果的过程,曹庆三回忆,自己 1997 年左右在 " 南二 " 市场通过一个叫宋某民的朋友认识了 " 小三子 ",对方自称是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老板的侄子。 " 那会儿总看到‘小三子’推着小车送货,主要是送干果。有的时候客户需要,我也从他那拿一两件货。"
曹庆三称,1998 年底," 小三子 " 告诉他自己手里有一批快到保质期的干果。当时虽然临近元旦、春节,干果消费量很大,但由于是 " 顶期货 ",怕卖不出去,所以和 " 小三子 " 商议提货当天先付总货款 10 万元的一半,其余货款等货物卖完再付,如卖不完,则退一半货。
1998 年 12 月 31 日下午,曹庆三按照约定来到了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当时在仓库院子时还在门卫处用身份证进行了登记。
交货后,曹庆三向 " 小三子 " 支付了 5 万元,并打电话给弟弟曹波三找车雇人帮忙搬运货品。
" 小三子当时问我,如果货卖完了,尾款上哪去拿?我说我天天在市场,怎么能找不着呢?" 为了让 " 小三子 " 放心,曹庆三随后又把大姐家的地址写给了他,并告诉 " 小三子 " 如果市场上没碰到面,可以按地址去大姐家拿钱。
曹波三则表示,当年自己和哥哥曹庆三实际上是各干各的,2008 年 12 月 31 日只是接到哥哥电话,让他联系车辆拉这批坚果,对于这批货的交易过程毫不知情。
曹庆三告诉红星新闻,那批坚果很快卖完后,他想着把剩余的货款付给 " 小三子 "。于是他把 5 万块钱留在了姐姐家。但元旦过后 " 小三子 " 一直没去拿,他在市场上也没再露面。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案卷发现,1999 年 1 月 1 日,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经理黄某超向警方报案,称其租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遭窃,共被盗走 338 箱美国进口开心果(每件重 22.68 公斤,单价人民币 480 元)和 50 箱大杏仁(每件重 22.68 公斤,单价人民币 1200 元),总价值约 22 万余元。报案时,仓库管理员陈广称,发现被盗时,门上的挂锁已经被人替换," 用原来的钥匙打不开了 "。这起案件在当年作为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此后,警方曾于 1999 年 1 月 11 日发布协查通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男性,30 岁左右,身高 170cm 左右,高颧骨、大眼睛、东北口音……
8 个月后,曹庆三、曹波三兄弟被抓获,警方调查认定,1998 年 12 月 31 日 14 时许,曹氏兄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子,窜到粤菜调料坚果行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曹庆三用断线钳子剪断库房锁头,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同类型锁头,再由曹波三在该厂大门处接应。作案过程中,曹庆三先后两次来到和平区南三马路市场雇佣 6 台人力三轮车,再窜回库房用钥匙将库门打开,从中盗走开心果 338 件,大杏仁 50 件。之后,二人分三次销赃给沈阳北行农贸市场业主,获赃款 14 万余元,每人分赃 7 万元。
缺少关键人证物证,
两兄弟还是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据案卷显示,支撑上述结论的依据仅为曹氏兄弟的口供,以及案发当日被他们雇佣的三轮车夫的证人证言。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曹庆三、曹波三在 1999 年 8 月 29 日被刑拘后多次有罪供述笔录,通篇均以 " 问:反省的怎么样了?答:反省好了…… " 为开头。而在检方介入后,兄弟两人则不约而同翻供,均提到从 " 小三子 " 处买坚果的情节。
1999 年 10 月 8 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当年 11 月 15 日,检方将此案退回沈阳铁路公安局补充侦查,要求第一,与本案有关的 " 小三子 " 应到案;第二,曹庆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 断线钳子 " 应提取;第三,作案时被更换的锁和钥匙应提取;第四,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来源为何;第五,曹波三参与盗窃的时间。
当年 12 月 6 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并将案件再次移交。该报告书显示,警方在走访有关人员后,均未查到 " 小三子 " 其人。
2000 年 1 月 17 日,沈阳铁路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曹庆三当庭表示自己是买卖行为,不是偷。其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没有证人证言证明看到曹庆三用断线钳子剪断被盗库房的锁头,也未提供认定的犯罪工具,指控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曹波三的辩护律师也表示,通过宣读证言看,只有三轮车夫是现场目击证人,但通过庭审质证,三轮车夫均无人证明看到曹波三案发当时在场,证人陈广证言也只能证明其见到过曹波三在院内篮球架下而非被盗仓库内。
但公诉方坚称曹氏兄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庭未当庭宣判。根据案卷记载,休庭后,该案一审审判长艾颖、代理审判员任希广等人曾于 2000 年 1 月 25 日前往沈阳南二小食品城了解其雇佣过的小工中是否有叫 " 小三子 " 的人。见摊床门锁着,没有摆放任何货物。询问周边人,称黄某超从去年 10 月份开始就没来经营生意。1 月 26 日,上述人员前往新城子区(今沈北新区)马刚乡下寺村寻找本案证人宋某民,也未找到。
2000 年 1 月 28 日,沈阳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庆三、曹波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处没收财产 10 万元。
按照判决书,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根据 2000 年 2 月 1 日的宣判笔录显示,曹庆三当时表示不上诉,而曹波三表示上诉。曹庆三称,此后他也提出过上诉,但因临近春节,办案人员让 " 过完年再提 " 而错过上诉期。
2020 年 2 月 12 日,曹波三在一份 " 在宣判时我提出上诉,现考虑之后决定不上诉了 " 的笔录下签字画押。
服刑期间高墙内疑偶遇 " 真凶 ",
在其携带照片后发现当年所留地址
" 从到监狱开始,我月月写申诉材料。" 曹波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 2000 年 3 月进入凌源市第五监狱服刑后,他一直没停止为兄弟二人喊冤,并在会见时嘱咐大姐,每月上沈阳铁路中院递交申诉材料。
2001 年 6 月 14 日,曹庆三递交的申诉状第一次被沈阳铁路运输中院驳回。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经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曹庆三申诉所称的买货行为是其自己用钥匙开锁,并多次雇人、车将货转移后销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故申诉理由不成立。
对此结果,曹庆三当时曾很沮丧。他回忆:" 一段时间情绪都不好,没法干活,只能在牢房里待着。"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自己脑中日夜寻找的 " 小三子 ",竟然会在不久后出现在他的眼前。
2002 年 6、7 月份,曹庆三所在的监区新来一批犯人, " 听到动静我就顺窗户一瞅,就觉得一个人怎么这么眼熟,我说这个人绝对是‘小三子’,他属于见过以后忘不了的那种人。"
随后,他将发现 " 小三子 " 的情况向监区中队长汇报," 但中队长说你申你的诉,别瞅谁都像。我找了他好几回,他估计才信了,让我不要声张。"
曹庆三不动声色,暗中观察着同在一个监区的 " 小三子 ",并打听到了这个人的真名叫蔡某涛。
蔡某涛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入狱。2001 年 11 月 19 日,抚顺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蔡某涛系吉林通化市人,生于 1971 年,案发时暂住抚顺新抚区。
2001 年 6 月 3 日,蔡某涛因感情纠纷,用事先准备的尖刀连刺其前女友父亲胸腹及上肢处数刀,现场的另一人也被其刺伤,而后蔡某涛自杀未遂,三人均被送至医院救治。抚顺中院判决蔡某涛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时间到了 2002 年的国庆前后,监狱允许犯人在走廊里活动。曹庆三看到蔡某涛在翻开影集,周边有狱友围着传看,他也凑了过去。
" 我觉得他肯定不认识我,因为比进来前轻了将近 50 斤。" 于是,曹庆三接过了狱友们传看的照片,发现其中一张照片背面竟写有自己大姐家的住址。
" 有我姐家地址,那就不寻常。" 曹庆三将这张带有大姐家住址的照片悄悄藏了起来,这也让他进一步确信,眼前的蔡某涛就是当初卖给他开心果和大杏仁的 " 小三子 "。
此后,在一次会见中,曹庆三将这张照片交到了大姐的手中,嘱咐她一定保管好交给律师替他兄弟俩申诉。
2004 年 8 月 5 日,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向凌源第五监狱狱政科发律师函,要求了解蔡某涛的判决书内容。
同年 12 月 8 日,上述律所向辽宁高院领导写信,称申诉人曹庆三在服刑监狱突然见到了外号叫 " 小三子 " 的蔡某涛,并在蔡某涛的照片后面发现涉案新证据,该案进行再审条件已经具备。然而,致信致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曹庆三告诉记者,大姐还曾专程去吉林通化找到了蔡谋涛的父母," 他(蔡某涛)的爸妈跟我姐说他是抱来的,与他们无关。"
监狱专门调查:
疑 " 真凶 " 曾狱中自首承认其偷盗行为
在得知自己的大姐,律师为了申诉奔走操劳,一封封信件发出没有回音后,曹庆三的情绪再次跌入谷底。他曾多次在狱中拒绝参加劳动,甚至想到用绝食的方法引起管教重视。
时间到了 2006 年 3 月,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法官孟向东来到凌源市第五监狱提审蔡某涛。当时的提讯笔录显示,蔡某涛否认自己有 " 小三子 " 这个绰号,也否认认识宋某民,称自己没去过南二马路市场,还称是曹氏兄弟有意让他顶替一个叫 " 小三 " 的人,让他说 " 是我领他们这些人开门提货 ",成为这个案子里的第三者。
在提审蔡某涛的当天,曹庆三也做了笔录,他否认与蔡某涛谈过盗窃案的事。
2006 年 7 月 13 日,当时和蔡某涛同在七监区三分监区改造的杨某君突然向监狱检举了蔡某涛的盗窃余罪。询问笔录显示,杨某君称,大约 2006 年 3 月份沈阳铁路法院提审蔡某涛后,蔡某涛把盗窃的事跟他说了。" 想让我为他出出主意。" 杨某君还称,他和蔡某涛的个人关系非常好," 我觉得我这样做是在帮他 "。
同日,蔡某涛再次接受监狱狱侦科询问时表示写好了材料," 准备自首。"
据此前为曹氏兄弟申诉的律师翟文斌介绍,此后,凌源市第五监狱内部组成了由时任狱侦科科长王鑫担任组长,时任狱侦科副科长刘国君担任副组长的案件调查组,对蔡某涛盗窃余罪进行调查。
2006 年 7 月 13 日 -15 日,凌源第五监狱狱侦科多次提审蔡谋涛,他承认自己就是 " 小三子 ",曾在黄某超的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打工,且对私配仓库的钥匙,盗窃开心果、大杏仁的行为供认不讳。
讯问笔录中蔡某涛称 " 曹庆三知不知道是偷的,我不知道,我始终没跟他提过。"
此外,蔡某涛还称,交货时,曹庆三给了他 5 万块钱,剩下的 5 万块钱曹给他打了欠条。但因为货是偷的,半年后不想要欠款了,便把欠条撕了。
审讯人员还问蔡某涛为何 2006 年 3 月沈阳铁路法院法官提审时没有坦白?蔡某涛称,自己初入监狱时被判的是死缓。" 挺胆怯,因为(承认盗窃)面临加刑。"
监狱在密集讯问曹庆三和蔡某涛的同时,也对二人在狱中交往情况及是否有串供可能进行调查。根据案卷材料,曾帮蔡某涛执笔写自首材料的狱友张某波称,蔡某涛找狱友杨某君传话给曹庆三,让曹给他拿点钱,他就去自首,但曹庆三没同意," 讹到这儿的时候,看曹庆三挺生气。" 张某波称,自己也认识曹庆三,唠嗑过程中曹跟他提起过自己是被冤枉的,但他从来没把这些情况透露过给蔡某涛。
同年 7 月 21 日,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法官孟向东再次来到凌源市第五监狱提审蔡某涛。调查笔录显示,蔡某涛向孟向东承认自己叫 " 小三子 ",并详细交代了自己 98 年 10 月中旬来到干果批发部打工后,私配仓库钥匙,并于当年 12 月 31 日盗窃干果一事。他还清晰记得 " 打开库房门进屋后开始装开心果,总共装 338 件开心果,50 箱大杏仁。" 对于之前为何没坦白,蔡某涛同样表示," 怕说出来加刑,所以没承认。"
曹氏兄弟申诉屡被驳回,
狱友称疑 " 真凶 " 曾被要求口翻供
2006 年期间,沈阳铁路运输中院及凌源第五监狱开展对案子密集的调查,让曹氏兄弟看到了伸冤平反的希望。然而 2007 年和 2014 年,沈阳铁路中院和辽宁高院仍然驳回了曹氏兄弟的申诉。
" 蔡某涛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证明蔡某涛就是‘小三子’及其参与了盗窃行为。"2014 年辽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的这段话,在当年为曹氏兄弟申诉翟文斌律师脑中画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 我当时就怀疑蔡某涛后来可能在狱中翻供了。"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翟文斌几经周折,于 2017 年 9 月找到了两名曾与蔡某涛一同服刑,呆过 " 严管队 " 的狱友,并做了调查笔录。此时,经过多次减刑,曹氏兄弟在服刑 17 年多后已相继出狱。
其中一名狱友在笔录中表示,蔡某涛的事上级挺重视的,多次提审。
2020 年 9 月 11 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这名狱友,他表示以上笔录中的内容属实。" 老曹家这哥俩挺冤,白遭了这么 20 年的罪。" 他告诉红星新闻,自己曾和蔡某涛在监狱里的 " 严管队 " 住过几个月," 号房特别小,挤两个人,多一个都不行。有一天蔡某涛和我闲聊,说起了自己去库房盗窃的事。当时他怎么偷的东西,怎么配的锁,怎么把东西卖了都跟我说了。"
这名狱友回忆,蔡某涛当时跟他说这些事是向他征求意见,问他到底承不承认。" 我说你要已经认了,还有啥说的?但他(蔡某涛)说的铁路警察不让他承认,承认的话对他没有什么好处,容易把他脑瓜子整没了。"
针对上述说法, 红星新闻记者于今年 9 月初陪同曹氏兄弟前往凌源市第五监狱,期望找到当年的办案人员核实。但由于仍处于疫情期间,监狱封闭式隔离管理,未能如愿。
在监狱门口,曹氏兄弟遇到了一位当年相熟的狱警。这位狱警表示,他们的事因为此前有媒体报道,上上下下都知道了,如果问什么事,需要和省监狱管理局对接。
2020 年 9 月 14 日,记者联系上了时任凌源监狱狱侦科科长王鑫,他表示要去向申诉法院询问," 一问申诉法院就全查明白了。"
9 月 15 日,当年沈阳铁路中院负责此案复查的法官孟向东在电话中对红星新闻记者称," 不能回答问题。"
如今,重获自由的曹氏兄弟将所有精力都投入到为自己申诉平反之中。 自从 2017 年 8 月第一次去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起,曹庆三每三个月去一次询问进展,从未间断过。
9 月初,红星新闻记者陪同曹氏兄弟前往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但由于他们曾于今年八月份前往询问,间隔未满三个月,未予安排。
据曹氏兄弟目前的代理律师陶宽介绍,2019 年 11 月 25 日,他与曹氏兄弟前往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问询时,法庭答复称案件申诉材料已受理。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 年 8 月 20 日,记者与曹庆三、曹波三一同来到该庭询问申诉受理进展,第三接谈室法官表示,目前尚未立案复查," 人手有限,没这么快 ",其表示会尽快与主审法官沟通。
现如今,曹庆三已 51 岁,曹波三也已 46 岁。重返社会的他们没法干力气活,也无一技之长,只能靠帮人看孩子和打更谋生。
曹庆三坦言,没想到在 " 小三子 " 这个真凶再现,而且对当年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的条件下,申诉平反的道路仍然如此缓慢艰辛。" 希望能让周围的朋友能知道我没有去盗窃,把原来的东西能还给我们。" 弟弟曹波三表示,希望能尽快平反,还个清白之身,有朝一日能娶个媳妇,为老曹家 " 续上香火 "。
栏目主编:顾万全 本文作者:红星新闻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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