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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充《天天向上》制片人疯狂行骗,多家公司、餐厅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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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20:0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女子冒充湖南卫视天天向上栏目组工作人员
打着 " 在节目上做产品宣传 " 的幌子
与多家公司签订拍摄协议
骗了 15 万余元
9 月 21 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诈骗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冒充湖南卫视工作人员、" 天天向上 " 栏目组工作人员,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在湖南卫视 " 天天向上 " 节目进行产品宣传推广、电视台需采购物资的事实。
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郭某某私刻 " 湖南广播电视台天天向上栏目组 " 公章,与多名被害人签订 " 拍摄协议 " 书面合同。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付某等 7 人共计 152267 元。
如:2018 年 10 月,长沙某公司负责人冯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结识。郭某某谎称自己是 " 天天向上 " 节目制作人,可以帮助冯某在节目上做产品推广。冯某信以为真,两人签订了拍摄协议,冯某向郭某某支付了一万元。


之后,冯某多次催促郭某某录制节目,但郭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直到 12 月 10 日,郭某某称," 我请了王一博和靳梦佳给我们的产品做外景拍摄,需要另外收取 5000 元费用 "。冯某不疑有诈,又转给郭某某 5000 元。然而郭某某收钱后,杳无音信。


01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02
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长沙开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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