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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延长要支付加班工资吗?停工期间工资怎么算?涉疫情劳动争议权威解答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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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05:3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妥善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裁审执法口径,今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社局发布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在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需坚持协商求同、平衡保护、稳定劳动合同关系、促进劳动合同协作履行这四个基本原则。各级法院、仲裁机构要积极会同各级工会、司法局、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沟通便利、预防及时、化解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合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不断推进多元共治、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对于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纠纷,应当切实发挥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对于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此外,意见还对疫情期间出现的一些具体劳动争议给出权威解答。现整理如下:
问:今年春节假期延长了 3 天,在这段时间中,劳动者未按用人单位要求加班是否属于旷工?如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我们认为,国家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是为了应对疫情防控采取的特殊措施,如少数用人单位出于防控、保障国计民生或其他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在这 3 天内加班,应参照《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的加班原则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2015 年 9 月 3 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防控在延长的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用人单位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否需要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
答: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 8 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问:如果受疫情影响想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确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审慎处理,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不宜轻易判决解除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如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该未支付或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46 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宜支持。
问:受疫情影响,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了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等措施,这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答: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问:疫情期间出现部分企业 " 共享用工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疫情期间," 共享用工 " 等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压力和劳动者的就业压力,起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对于借出单位非以营利为目的,与借入单位、劳动者三方在疫情期间签订员工借调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疫情期间为借入单位提供劳动,疫情结束后回到借出单位工作的,不应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借调期间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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