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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婚怀孕索要216万抚养费,男方报警后反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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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09:4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诸暨一女子非婚先孕,孩子父亲却拒不支付抚养费!最终,女子将其告上法庭!
非婚怀孕,索要生活费 216 万元
2016 年初,小周(化名)认识了男子小汤(化名),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8 年初,小周发现自己怀孕。
2018 年 8 月 8 日,小汤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出具《承诺书》、《付款承诺》,承诺孩子随母亲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小汤支付抚养费每月 10000 元,且约定于 2018 年 8 月 8 日支付 10 万元、8 月 15 日支付 50 万元、8 月 31 日付清余款。
2018 年 11 月 20 日,小周生下孩子。但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小周,以及其父母照顾。小汤既未探望,也未支付抚养费。
于是,小周一怒之下将小汤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孩子出生至其成年按每月 10000 元计算的生活费共 2160000 元,并按月息 1% 支付逾期利息。另外,还要求小汤承担孩子成长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的 50%。
男子报警称,《承诺书》是被迫写下的
经审理,法院查明,2018 年 8 月 8 日,小汤的确出具《承诺书》一份,上载明:因与小周同居生活,现小周已怀孕(至《承诺书》出具之日已怀孕 26 周),本人确认小周所怀婴儿系本人所有,因本人尚有法定婚姻存在,本人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为补偿小周及其怀孕婴儿,承诺如下:
1、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至小周所生下婴儿满 18 周岁时,每月支付婴儿生活抚养费壹万元整,本人将共计支付款项贰佰壹拾陆万元整,款项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2、本人放弃对怀孕婴儿的抚养权、探视权,并承诺不再干扰小周及小孩将来的日常生活;
3、本人自愿作出以上承诺内容,并确定将如实履行,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条款,自愿以月利息 1% 计算违反承诺利息。
同日,小汤出具《付款承诺》一份,约定 216 万元款项于 2018 年 8 月 8 日付 10 万元,2018 年 8 月 15 日付 50 万元,2018 年 8 月 31 日付余款。
但是,出具《承诺书》当日,小汤向诸暨市公安局报警,报警称小周及某父母逼迫其书写《承诺书》。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被告支付每年 48000 元抚养费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小汤作为孩子生父,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案涉《承诺书》与《付款承诺》系小汤为结束与小周之间的同居关系,及小周腹中胎儿今后的抚养问题而作出的承诺,系其经协商谈判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其应依照承诺履行。
但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应当避免因父母一方因承担明显过高的抚养费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综合考虑。
诸暨法院判决:一、被告小汤应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原告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年 48000 元,款定于每年的 10 月 1 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主编:张武 本文作者:诸暨市融媒体中心 文字编辑:查睿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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